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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民一庭: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且自愿支付后,能否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2021-09-13 10:14:23  |  來源:  |  編輯:  |  

                  032.問:民間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對于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根據這一規則,不當得利有4個構成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利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這是不當得利的關鍵。本問題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具體而言,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可能有過口頭的約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并不少見,借款人是依據約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為,不得再要求返還;另一種是雙方確實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約定過利息,此種情況下,借款人主動支付利息的行為可視為改訂借款合同、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關內容的新要約,出借人無異議并接受,則為對該要約進行承諾的意思表示,雙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訂,而該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畢,借款人要求返還利息的請求自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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