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因賣房人違約而遭遇限購,可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2021-09-10 14:44:59 | 來源: | 編輯: |
2021-09-10 14:44:59 | 來源: | 編輯: |
答:為遏制當前一、二線城市及部分三、四線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過快,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政策。由于相關政策不斷升級且陸續出臺,實務中因合同訂立、履行等遇到阻礙而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有的還訴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本案中,由于張某被認定為限購對象,不具備購房的主體資格。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繼續履行,應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不過,結合雙方履約情況分析,張某作為守約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李某也依約履行,雙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臺前完成房屋過戶手續,合同目的就能夠實現。
因此,對張某請求合同繼續履行的主張雖不能支持,但是張某主張追究李某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其所受損失的合理訴求,人民法院還是應當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予以保護。